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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12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了!会计一旦收到要立

    4月1日起,开发票必须按照新规执行,会计收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要立即退还,否则损失还得由自己来承担。以下内容十分重要,请大家务必学习到位。


    01、重要:4月发票新规


    再次提醒各位:税局严查!4月开16%、10%发票要格外注意!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采集到的发票数据为依托,跟踪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并且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对于大量开具旧税率发票等情况,要进行分析研判。


    02、12种费用的发票不能再报销


    一、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不能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收到发票,品名是办公用品等笼统的名称,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开具不实的发票,不能报销。


    三、收到发票带的清单,是自行用A4纸打印的不能报销!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不要拿去报销。


    四、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你买的是茶叶,开的却是办公用品不能报销!


    取得商品跟你开具的发票不一样,涉嫌虚开发票,这样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五、收到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是否存在应该填写发票备注栏但是未填写的发票,如:取得的装修费发票、施工费发票、房屋租金发票等等。


    六、收到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发票,不能报销!


    是否存在盖章错误(盖得财务章或者是公章)、盖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遇到这种情况,必须退回。



    七、成品油发票没有这三个字不能报销!


    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八、成品油发票“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能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明确表示,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九、成品油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就明确规定,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十、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不能报销!(完全虚开发票)


    这样的费用发票不仅不能报销,还涉嫌犯罪奥。


    十一、发票税率选择错误的不能报销!


    会计人收到发票后,首先要检查发票税率是否开具正确,尤其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比如住宿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开成了免税的税率。


    发票税率开错就是不合格发票,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十二、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明确表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会计在收到发票的时候一定要重点检查7个方面!

     


    一、发票有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二、税率适用是不是对的?


    三、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是不是相符?


    四、笼统的开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发票一律不行!


    五、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一律不行!


    六、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外加盖上发票专用章,A4纸自行打印的一律不行!


    例如:在文具店里,买了一些签字笔、笔记本和书架什么的。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数量都打印出来才行!


    七、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其它途径开具的清单无效!



    03、五种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问答


    1、

    Q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身份证号?
    A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以,16号公告并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额情形。

    2、

    Q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否只填写开票名称?
    A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

    3、

    Q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A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4、

    Q国外客户没有信息,出口企业的发票如何填写?

    A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16号公告的规定。


    5、

    Q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地方怎么办?
    A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16号公告规定执行。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适用16号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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