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19年以来,随着社保入税的不断推进,为减轻企业负担、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陆陆续续也出台了不少社保政策。那么近期出台的这些新政对我们企业和职工都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国办发[2019]13号: 通知明确了降低养老、失业、医疗三项保险预期的费率目标,以及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A、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0%或19%(除少数地区有地方性优惠外)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2019年4月15日前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B、失业保险总费率1%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C、工伤保险也可按当地的累计结余可支付月份做适当的调低。
D、调整了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在原政策只有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增加了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并采用加权计算方法来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E、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企业所在省份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对于上述A、B、C、E的调整大家好理解,重点来谈一下D项(平均工资计算口径)的变化。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在企业计算缴纳社会保险时,养老保险的计算缴纳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相关(工伤保险在实际交纳时一般与养老保险一致),下面就来重点分析一下养老保险基数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
1、养老保险基数确认: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 % 的范围内进行核定。此时分三种情况确认其基数:
(1)如果某职工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2)如果某职工的收入高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60%-300%之间的,按实申报。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2、养老保险工资基数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口径的主要变化:
(1)作为社保基数工资的“统计范围”发生变化
其实早在2016年7月22日,中国国家工商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就通报过截止到2016年6月底,中国全国实有私营企业数量在内资企业中的占比首次超过90%,发展至今,这个比例只增不减,在如此大的私营企业数量占比下:
A、把私营企业的工资纳入统计,对于核定企业的缴费基数更加合理,更符合实际。
B、通常私营企业的平均工资低于非私营企业的平均工资,私营企业纳入后,相应拉低了总体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此举将会给部分企业和职工带来如下减负效应:
A、对于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为职工减负。
B、企业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核定的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
(2)社会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发生变化
本次引进了“加权平均计算方法”来计算平均工资,不再采用数值平均值。加权计算时将会考虑非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人数所占比例,因私营企业职工占比远远大于非私营企业,从而会使计算的社会平均工资比原先规定的低,达到减轻企业负担的效应。
【举例】
2018年,李先生是一定家私营法人单位的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为2000元,原口径下当地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为5000元,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承担比例为8%,那么如何确定李先生的个人缴费基数呢?
(1)核定下限为5000*60%=3000元
(2)月收入2000元<核定下限3000元,则按缴费基数下限3000元计算缴费金额;
2019年,计算口径调整后,李先生月收入还是2000元,新口径下当地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为4000元,那么如何确定李先生的个人缴费基数呢?
(1)核定下限为4000*60%=2400元
(2)月收入2000元<核定下限2400元,则按缴费基数下限2400元计算缴费金额;
结论,由于工资统计范围不同,总体基数下调,核定限额也随之下调,使得月缴费基数减少3000-2400=600元,则:
(1)个人缴费比例 8%,个人缴费减少48元。
(2)单位缴纳在计算时如果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单位缴费基数的,则企业每月缴费基数减少600元,企业社保缴费减负600*20%+2400*(20%-16%)=216(元)。